中新網上海11月4日電 (陳靜 富心振)上海世博會期間,臺灣籍名嘴擔任2010年通用汽車館總導演,並實際組織二級供應商提供通用汽車館的產品和服務。事後,在服務費支付等方面發生糾紛而訴諸公堂。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4日透露,該院作出一審判決,駁回原告曹啟泰和原告勝利泰有限公司所有訴訟請求。
  通用汽車館由上汽總公司、上汽股份公司、通用公司組建。2009年初,2010項目公司與上汽總公司、上汽股份公司、通用公司簽訂《管理合同》;同時,該公司與曹啟泰約定,由其為通用汽車館上述項目提供服務並擔任總導演,實際組織、參與和管理通用汽車館在世博會期間有關創意、製作、運行等工作。
  從2009年8月至2010年9月,2010項目公司向曹啟泰累計支付人民幣2500萬餘元。同期,2010項目公司累計收到上汽總公司、上汽股份公司、通用公司給付的合同款項424萬餘美元,摺合人民幣2880萬餘元。上汽總公司、上汽股份公司始終未支付2010項目公司《舞臺秀合同》項下的款項92萬餘美元。上汽總公司、上汽股份公司、通用公司始終未支付2010項目公司《管理合同》項下的款項8萬餘美元。
  2012年6月,曹啟泰和勝利泰有限公司將通用汽車館、上汽總公司、上汽股份公司、通用公司和2010項目公司告上法庭,要求一是通用汽車館、上汽總公司、上汽股份公司、通用公司共同向其支付100萬餘美元;二是2010項目公司向其支付人民幣239萬元。
  法院認為,合同具有相對性。兩原告與上述四被告均無訂立書面或口頭的服務合同。被告2010項目公司與被告上汽總公司、上汽股份公司、通用公司簽訂了為通用汽車館服務的所有合同。因此,四被告並無合同義務向原告支付三被告尚欠被告2010項目公司的合同尾款。
  關於兩原告的第二項訴訟請求,法院認為,雙方並沒有訂立正式的合同關係。曹啟泰與2010項目公司的薛某之間的電子郵件中談到對10%-15%盈餘進行六四分成,但前提是雙方核對項目支出且有盈餘,但曹啟泰拒絕出示2500餘萬元向二級供應商的支付詳情,以致雙方無法核對項目支出、無法計算盈餘,故兩原告要求對2010項目公司收到的400萬元進行分成,法院不能支持。據此,法院作出上述判決。  (原標題:臺灣名嘴曹啟泰滬上追討服務費未獲支持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as07asmpl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